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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去年買了中古車

今年要驗車,我遇上了個問題,
我的強制險只到5/21...
我的驗車期限5/6到期...

我在4/29就已經叫 新安東京的業務給我續保 強制險&第三責任&財損
結果我到5/3 還沒給我用好

1.我強制險只到5/21...可以驗車嗎...
2.預期驗車會怎樣...網路上說罰900?


小妹決定第三年不再保新安東京了...唉!!
以下資料監理站複製過來的
你的時間很充足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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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2.行車執照

3.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4.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注意事項 :

1.只要備妥上述證件,即可辦理檢驗,不需車主親自辦理。

2.本所或本所士林監理站均設有親辦車道,並有專人指導,敬請多加利用。(親辦之定義為非委託職業代辦人辦理檢驗程序,舉凡車主親友、公司職員均屬親辦)。

3.為確保民間代檢公司檢驗品質,維護行車安全,本市代檢公司均有每日最多驗車車額限制,額滿即不再受理驗車,請車主於驗車前事先以電話與本所委託民間汽車代檢公司聯絡。

4.參加定檢前,請確認已繳清交通違規罰鍰。

5.請車主自行注意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檢驗期間為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一個月,若最後一日屬假日,則可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6.監理機關所寄發之明信片僅屬提醒性質,並不具法定約束力。

7.外縣市籍車輛若被扣件(如行照或車牌)或車輛已被註銷,請至車籍地監理所(站)辦理裁罰及檢驗,本所無法逕為受理檢驗業務。

8.不依限期參加檢驗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註銷其牌照。

9.若無法如期參加定檢者,請於檢驗期限內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手續。

10.行照有效日期和指定檢驗日期皆已到期,可至臺北市之代檢公司辦理定期檢驗並換發行照。

11.若有積欠之交通違規、汽燃費(含罰鍰)、強制險罰鍰未繳,可至臺北市代檢公司同時辦理繳納罰鍰、汽燃費及定期檢驗。

12.違規申訴處理期間請先繳清尚未結案之罰緩再辦理車輛檢驗。

13.若檢驗不合格時,可於一個月內辦理覆驗(七日內覆驗合格者免再收檢驗費),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可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手續。

小庫子 wrote:
以下資料監理站複製過...(恕刪)


5.請車主自行注意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檢驗期間為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一個月,若最後一日屬假日,則可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所以是...單子上5/6...可以到6/6號嗎

cathy.feel wrote:
5.請車主自行注意行...(恕刪)

請以行照上日期為準
行照上寫5/6
則4/6~6/5這段期間都可以去驗車

另外續保強制險就可以驗車囉(強制險有效日期須為30天以上)
cathy.feel wrote:
小妹去年買了中古車
今年要驗車,我遇上了個問題,
我的強制險只到5/21...
我的驗車期限5/6到期...

我在4/29就已經叫 新安東京的業務給我續保 強制險&第三責任&財損
結果我到5/3 還沒給我用好

1.我強制險只到5/21...可以驗車嗎...
2.預期驗車會怎樣...網路上說罰900?

小妹決定第三年不再保新安東京了...唉!!(恕刪)

cathy.feel wrote:
所以是...單子上5/6...可以到6/6號嗎(恕刪)

一、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限須滿三十天,所以樓主的汽車不能參加定期檢驗。
  
  試算:
  公式:保險期限   - 規定數(滿)= 驗車日期(前)
  例如:五月二十一日 - 三十天(滿)= 四月二十一日(前)

二、逾期罰鍰,自用汽車是新台幣九百元(期限內繳納)。
  如果逾期一個月以上,吊扣汽車牌照;逾期六個月以上,吊銷汽車牌照。

三、只要樓主不逾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的期限即可。
  
  試算:
  公式:指定日期 - 規定數(內)= 驗車日期(前)
  例如:五月六日 - 一個月(內)= 六月六日(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
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
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
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
用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5700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須下載瀏覽。(PDF檔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
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
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
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
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逾十年之營業
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
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但自
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
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
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
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
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五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中幼童專
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今天去驗車 給他保卡號碼就可以了 謝謝各位!

cathy.feel wrote:
我的驗車期限5/6到期...(恕刪)

雖然開板已經解決問題了

不過順便提醒一下
如果開板網友說的『驗車期限5/6到期』指的驗車通知單的期限的話
那5/6就是最後一天了

因為通知單的期間範圍已經自動幫你列前後一個月了
單子會寫:
檢驗期間102年3月6日起至5月6日止

這樣表示驗車指定日是4月6日,那5月6日就真的是期限了
不要自己再把5/6又加一個月
我大概兩三年前就開始改成線上投保了

所有品牌的保險公司都可以自己選 記得有新光 富邦 國泰 等等

不過我都是挑富邦的(因為有免費道路救援,保了以後要另外登錄)

除了強制險以外,記得最好要保"第三人險",才有包括車體財損!

線上就可以先試算保險金額及日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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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於01,回報於01,沒有蓋子的那邊有重機2年999元的,最近剛保..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本文來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334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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